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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元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元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37号申请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元勤,男,汉族,1952年9月出生。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元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