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58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品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职业住址同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34元。审 判 员 何有涛审 判 员 答远利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