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梁某1等与梁某4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梁某7,梁某8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335号原告:陈某,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某1,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梁某2,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某3,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欢,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4,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巍峰,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5,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6,女,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7,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8,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某、梁某1、梁某2、梁某3与被告梁某4、梁某5、梁某6、梁某7、梁某8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梁某1、梁某2、梁某3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梁某1、梁某2、梁某3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梁某1、梁某2、梁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彩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