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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谢贤英申请执行王海清、田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贤英,王海清,田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谢贤英,女,汉族,40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海清,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田金凤,女,3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谢贤英申请执行王海清、田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