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春龙与李运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龙,李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龙被执行人:李运方本院在执行王春龙与李运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运方名下登记有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牌号为豫EWM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运方名下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牌号分别为豫EWM9**,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运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