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77号张某某、张某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某某与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张某2应于2017年2月6日前返还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等9464.56元,但到期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2返还9464.5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后,张某2履行了执行款9464.5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某某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张某某自愿负担。张某某已领取了执行款9464.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