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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柴平平、向南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平平,向南南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平平,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被告人向南南,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平平、向南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冯小玲、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平平、向南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柴平平、向南南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御康足浴店”楼顶用弹弓朝火车道方向发射钢珠,致使火车道后面的神东北小区19号楼4单元102室住户的窗玻璃被打碎,该楼下停放的一辆奥迪A8小轿车的后玻璃、一辆奥迪Q7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打破。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11035元。另查明:被告人柴平平、向南南家属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柴平平、向南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前科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图,照片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弹弓二个,皮筋一个,钢珠若干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平平、向南南明知使用弹弓发射钢珠会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却仍然对着火车道方向发射钢珠造成附近小区内财产损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之情节,其家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经神木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平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向南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工具弹弓二个、皮筋一个、钢珠若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鹏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