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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雪与执行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窦文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窦文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雪,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84********,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新华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20823-0,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窦文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窦文标,公民身份号码2310221964********,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华侨小区6栋4单元509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雪申请执行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窦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雪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10执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张静涛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