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雪与执行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窦文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窦文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雪,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84********,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新华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20823-0,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窦文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窦文标,公民身份号码2310221964********,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华侨小区6栋4单元509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雪申请执行黑龙江文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窦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雪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10执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张静涛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