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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勇、袁海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袁海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海非,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勇与被执行人袁海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6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海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海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彭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