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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晓丹与游先鹏、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丹,游先鹏,杨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869号之二原告:王晓丹,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新安县。被告:游先鹏,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生,住新安县。被告:杨婷,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晓丹诉被告游先鹏、杨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丹在2017年4月5日案件开庭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晓丹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代理审判员  李瑛瑛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