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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8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李某3,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4,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5,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某6,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7,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李某8,男,1955年12月2日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与李某8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