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新龙与王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龙,王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49号原告:王新龙,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长海,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新龙与被告王长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王新龙负担。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