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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新龙与王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龙,王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49号原告:王新龙,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长海,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新龙与被告王长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王新龙负担。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