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桂芝诉被告赵淑荣、赵淑范、赵淑芳、赵丽英、赵淑波、赵文强、赵文付、赵刚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芝,赵淑荣,赵淑范,赵淑芳,赵英丽,赵淑波,赵文强,赵文付,赵刚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911号原告:金桂芝,女,193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太,男,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荣,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赵淑范,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赵淑芳,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赵英丽,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上海市。被告赵淑波,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赵文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赵文付,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赵刚强,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桂芝与被告赵淑荣、赵淑范、赵淑芳、赵丽英、赵淑波、赵文强、赵文付、赵刚强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金桂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金桂芝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芝撤诉。审判员 杨春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隋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