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钟皓冉与张巧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皓冉,张巧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钟皓冉,男,1991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巧笛,女,197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本院在执行钟皓冉与张巧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审理后,终结了对张巧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伊三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现立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