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65号原告梁某某,男,1993年9月27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孙某,女,1992年10月11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