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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65号原告梁某某,男,1993年9月27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孙某,女,1992年10月11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