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永国与周自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国,周自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1559号原告:张永国,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自才,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永国与被告周自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自才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5303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周自才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5303元。被告周自才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属实,应及时足额支付。本院认为,《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5303元,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自才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永国工资53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自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宏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