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皮某某诉瓮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付先,瓮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01行初15号原告皮付先,女,生于1970年5月2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清,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瓮安县公安局。住所地: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宾社区新区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光、张延红,均系瓮安县公安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付先不服被告瓮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皮付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付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付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付先负担。审 判 长 蒋 卫 东审 判 员 胡 光 伟人民陪审员 陈 维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国佩(代)第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