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畅与崔普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畅,崔普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畅,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普庆,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畅因与被上诉人崔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畅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刘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