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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培忻与郝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忻,郝利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民初355号原告:王培忻,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郝利平,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培忻与被告郝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忻、被告郝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培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拖欠原告工资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伍元(31885元)。事实与理由:由吕瑞峰介绍,在2015年5月2日到2016年2月3日,2016年3月26日到2016年9月1日在尖峰房地产水岸新巢7号楼、8号楼,海西名筑1号楼、2号楼、3号楼郝利平工地做电器预埋工程日工,工资170元一天,至今还欠31885元,经多次讨薪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郝利平承认原告王培忻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如下:被告郝利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培忻欠款31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郝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