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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临澧县新安镇恒发建材经营部与朱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新安镇恒发建材经营部,朱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40号原告:临澧县新安镇恒发建材经营部,营业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新东社区新安大道17栋05-08门面,注册号430724600143448。责任人:谌兵楚,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清,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益华,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澧县新安镇恒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朱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澧县新安镇恒发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5日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澧县新安镇恒发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澧县新安镇恒发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刘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一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