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董秀英与张传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英,张传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64号原告:董秀英。委托代理人:孙世龙。被告:张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英与被告张传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董秀英减半负担40元。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