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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长玲与王建云、刘分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玲,王建云,刘分枝,韩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114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玲,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建云(芹),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分枝,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韩玉军,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周长玲与被执行人王建云(芹)、刘分枝、韩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19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填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内容为:韩玉军惠民小区11楼1单元301室。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出发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玉军四个银行账户、刘分枝一个银行账户。3、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7、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王建云(芹)、刘分枝、韩玉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8、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至被执行人王建云(芹)、刘分枝工作场所提取工资19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40400元,执行到位741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119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 伟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