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410号之一原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锡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二洪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