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涂丽与向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丽,向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621号原告:涂丽,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向云超,女,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钟山区。原告涂丽诉被告向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丽以已与被告向云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丽负担。审判员 娄成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