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涂丽与向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丽,向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621号原告:涂丽,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向云超,女,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钟山区。原告涂丽诉被告向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丽以已与被告向云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丽负担。审判员  娄成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