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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和平、汤启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和平,汤启庭,汪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59号申请人汪和平,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汤启庭,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汪夏,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启庭、汪夏银行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