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和平、汤启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和平,汤启庭,汪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59号申请人汪和平,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汤启庭,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汪夏,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启庭、汪夏银行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