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陆风娥、薛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风娥,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36号申请人陆风娥,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薛宁,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陆风娥与被申请人薛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陆风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25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薛宁名下的鲁P×××××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