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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海卫与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卫,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431号之一原告:李海卫,男,1983年7月6日出生,船员,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拥军路79号。法定代表人: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卫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海卫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李海卫负担。审 判 员 胡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鑫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