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华文与陶诗贵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常信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文,陶诗贵,林胜宇,何春,王梅娟,重庆常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581号原告:王华文,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胡波,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诗贵,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林胜宇,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春,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梅娟,女,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常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9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2292526。法定代表人:林胜宇。被告: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99241707L。法定代表人:张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文诉被告陶诗贵、林胜宇、何春、王梅娟、重庆常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诗贵、林胜宇、何春、王梅娟、重庆常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文自愿撤回对被告陶诗贵、林胜宇、何春、王梅娟、重庆常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9元,减半收取3199.5元,由原告王华文承担。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