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胥鸿祥与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扬州人家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鸿祥,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扬州人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91号申请执行人:胥鸿祥,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扬州市宝应县。被执行人: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解放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慧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解放南路40号20幢。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胥鸿祥与被执行人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扬州人家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扬仲裁字第2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案涉房产均位于扬州市××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胥鸿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刘 吉代理审判员 段永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