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博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仑美奂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美仑美奂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390号原告:成都博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杰丽,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美仑美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永高,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博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仑美奂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博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