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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戴景德与顾西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景德,顾西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22号原告:戴景德(又名代景德),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顾西海,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了原告戴景德与被告顾西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