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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金发诉被告吉林市青少年宫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发,吉林市青少年宫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98号原告:姜金发,男,1961年5月15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芬,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青少年宫,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光涛,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原硕,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发诉被告吉林市青少年宫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金发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金发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姜金发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