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金发诉被告吉林市青少年宫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发,吉林市青少年宫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98号原告:姜金发,男,1961年5月15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芬,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青少年宫,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光涛,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原硕,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发诉被告吉林市青少年宫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金发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金发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姜金发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