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陆建清与常熟市碧溪新区夏星针织服饰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清,常熟市碧溪新区夏星针织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建清,男,汉族,1960年5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碧溪新区夏星针织服饰厂,组织机构代码L1489067-6,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徐虎村。经营者夏忠祥,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现住常熟市碧溪新区。陆建清与常熟市碧溪新区夏星针织服饰厂(经营者夏忠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碧溪新区夏星针织服饰厂支付陆建清工资899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451元,合计人民币814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常熟市碧溪新区夏星针织服饰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常熟市碧溪新区夏星针织服饰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扣划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询,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24042.47元(已含执行费1121元),到2017年2月20日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8522.5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