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延边百盛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延边吉源经贸有限公司、王正国、曾宪红、姜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执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百盛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延边吉源经贸有限公司、王正国、曾宪红、姜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百盛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延边吉源经贸有限公司、王正国、曾宪红、姜凤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延边吉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旺盛路1077号的六处房屋和土地及附属物:(1)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027**号,面积1133.28平方米,土地证:延州国用(2011)240100263号,面积1258.79平方米;(2)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027**号,面积1133.28平方米,土地证:延州国用(2011)240100264号,面积1258.79平方米;(3)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027**号,面积1133.19平方米,土地证:延州国用(2011)240100261号,面积1258.69平方米;(4)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027**号,面积1133.19平方米,土地证:延州国用(2011)240100266号,面积1258.69平方米;(5)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027**号,面积1687.18平方米,土地证:延州国用(2011)240100262号,面积1874.02平方米;(6)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027**号,面积1687.18平方米),土地证:延州国用(2011)240100265号,面积1874.02平方米,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评估价格为38874879元。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延边吉源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第三次拍卖流拍价27989913元接受抵债,并抵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