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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爱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爱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沙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身患疾病暂予监外执行,后于2014年12月21日收监执行,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爱源被控盗窃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3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钟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爱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朱爱源到三明市第一医院门诊楼二楼体检科收费处前,趁池某在排队挂号时不备,将被害人池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池某发现钱包被盗后,将朱爱源当场抓获。被盗的钱包及其内物品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爱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池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在场的证人汤某的证言,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爱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爱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爱源尚有其他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朱爱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爱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方瑜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