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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107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娄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娄爱菊,娄爱兰,林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康华路郑桥锦园(商城)4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11687。法定代表人朱伟坚。被执行人娄爱菊,女,1956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娄爱兰,女,1953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兆松,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与被执行人娄爱菊、娄爱兰、林兆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2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娄爱菊、娄爱兰、林兆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兆松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华都大厦1201室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且由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娄爱菊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书声10幢508室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且由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娄爱菊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67号5幢102室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但该房地产已被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75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林兆松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228号8幢一层16号,鹿城区河通桥7号11幢204室及鹿城区加会里巷3号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抵押物处置达成自行和解。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娄爱菊、娄爱兰、林兆松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2017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娄爱菊、娄爱兰、林兆松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鉴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上述抵押物处置问题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0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和解方案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