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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伟尧、卢伟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尧,卢伟全,东阳市上卢锋锋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尧,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伟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上卢锋锋服装厂,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上卢。法定代表人卢伟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34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卢伟全、东阳市上卢锋锋服装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上卢(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a048963、01a048964号)的房产属于被执行人东阳市上卢锋锋服装厂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阳市上卢锋锋服装厂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上卢(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a048963、01a048964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东阳市上卢锋锋服装厂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审判员  张文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