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运涛与胡仿伟、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涛,胡仿伟,刘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4269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涛,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仿伟,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莹莹,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仿伟,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运涛与胡仿伟、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6385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6781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因被执行人刘莹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于2016年1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仿伟、刘莹莹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御水湾9号楼101房产一套。因本案查封为轮后查封,需待首查封案件处理结果。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