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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吴飘平、胡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吴飘平,胡仙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4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住所地贵溪市冶金大道。负责人:蒋建科,贵溪市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进,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飘平,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贵溪市。被告:胡仙花,女,1979年3月7日出生,住贵溪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吴飘平、胡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吴飘平、胡仙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