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明根与何子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根,何子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民初741号原告:陈明根,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芳,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子文,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明根与被告何子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子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子文立即支付拖欠工程工资款人民币1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子文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6日,被告何子文与原告陈明根写下一份《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何子文将夏道大窠5号6号楼工程即木工分项工程等分包给陈明根施工。完工后,2017年1月23日被告何子文向原告陈明根写下两张《欠条》。第一张《欠条》是夏道大窠5号6号楼工程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5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还清。第二张《欠条》是夏道白马庙木工工资,即何子文写下欠条:今何子文欠陈明根夏道白马庙木工工资合计人民币29000元。可是,被告何子文未能履行承诺,未能于2017年1月23日还清夏道大窠5号6号楼工程工人工资135000元。春节期间原告陈明根曾经多次向被告何子文催讨,被告何子文总是无故推托,至今分文未付。因此,原告陈明根也欠做工的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催讨,原告陈明根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子文立即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4000元,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何子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6日,被告何子文与原告陈明根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何子文将夏道镇大窠安置点5#-6#号工程的木工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陈明根施工,该合同对工程概况、施工及验收依据、承包方式、计算面积和承包单价、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及文明施工、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都做了约定。原告陈明根按照合同的约定,至2016年7月份,完成了夏道镇大窠安置点5#-6#楼的施工。期间,原告陈明根还在被告何子文的夏道白马庙工地施工。2017年1月23日,双方结算,被告何子文在同一页纸上出具了两个欠条,第一份欠条载明:今何子文欠陈明根夏道白马庙木工工资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计¥29000元于2017年12月3日还清欠款人:何子文2017.1.23。第二份欠条载明:今何子文欠陈明根夏道尾大窠5#6#楼工程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圆整计¥135000元正,于2017.01.23还清欠款人:何子文2017.01.23。后原告陈明根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陈明根与何子文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明根已经按照约定提供劳务,何子文应按照结算单支付劳务费。何子文拖欠劳务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陈明根要求被告何子文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一《欠条》何子文欠陈明根29000元木工工资,虽未到履行期限,但何子文对135000元的这份欠条,未按欠条约定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何子文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陈明根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要求其还款,本院予以支持。何子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子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根劳务费16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被告何子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乔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