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孙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孙某,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88号原告:陆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0���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