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常美与被执行人林莉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常美,林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周常美,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林莉莉(曾用名林刚),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常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莉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林莉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常美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被执行人林莉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有标的18390元未给付,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莉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常美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