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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与罗生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罗生军,贺发贵,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沟里乡果洛龙洼金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6791956677(1-1)。法定代表人:王立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生军,男,藏族,1994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审被告:贺发贵,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杜尔伯特街国土资源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宝林。上诉人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标的额为7476986.96元,应当由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有基层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属于都兰县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褚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