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万荣与骆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荣,骆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254号原告陈万荣,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骆小琴,女,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袁云亮,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万荣与被告骆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万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淦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