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与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粤会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粤会馆,宋智杰,赵洪波,张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798号原告: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豫东市场北一街**号,个体工商户号:L21985796。经营者:王艳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华南路东侧七里河北岸路东别墅。组织机构代码:78868867-1。法定代表人:石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川粤会馆,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南路1289号锦江天地商业中心3号楼106商铺。第三人:宋智杰,男,38岁,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前川粤会馆总经理。第三人:赵洪波,男,45岁,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前川粤会馆总经理。第三人:张瑞峰,男,35岁,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前川粤会馆总经理。原告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与被告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粤会馆、第三人宋智杰、第三人赵洪波、第三人张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撤回对被告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粤会馆、第三人宋智杰、第三人赵洪波、第三人张瑞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邢台县豫东市场蚨瑞商行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良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