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倪世峰与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世峰,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34-3号申请执行人倪世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万龙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88号A04-1号。法定代表人毕小林,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倪世峰申请执行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龙德、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倪世峰劳务费15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2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城建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经申请执行人倪世峰与北京城建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方协商,北京城建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80000元,现应再履行7860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城建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8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