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谢寿仔、朱年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寿仔,朱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谢寿仔,男,1952年8月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现住赣州市蓉江新区。被执行人朱年生,男,1953年12月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现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寿仔与被执行人朱年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年生已经履行完第一期协议义务,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谢寿仔同意与被执行人朱年生自行解决,同时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寿仔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谢寿仔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