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阜城县漫河乡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海军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漫河乡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城县漫河乡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汉族,住所地阜城县漫河乡义和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双喜。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阜城县漫河乡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海军物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阜城县漫河乡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