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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893号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9215207-1法定代表人马小焕,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中段帝苑大酒店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5229307-X诉讼代表人朱保庆,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82587388054H诉讼代表人白玲俐,经理。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