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7执5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邝某某、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某某,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5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邝某某等,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住所地:遂川县巾石乡某某村,组织机构代码:66749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劳仲案字(2016)2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巾××乡某某村××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内的木竹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及机器设备。因前述查封财产主要为木竹制品及木竹加工设备,保管困难且保管费用过高,为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所有的位于巾石乡某某村遂川县巾石乡某某工艺制品厂内的木竹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及以下设备:开榫机2台、多片锯3台、平刨床3台、四面刨床1台、带锯1台、原木多片锯1台、指接机1台、空压机2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芹 来源:百度搜索“”